养犬乱象将有法可管——《邵阳市城市养犬若干规定(草案)》一审聚焦民生痛点

来源:邵阳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刘小幸 杨洪涛 曾月娥 分享  072026-07

遛狗不牵绳、小区遍地犬粪、流浪犬出没伤人、养犬纠纷不断……养犬看似是生活小事,实则是关乎城市秩序、群众安全和邻里和睦的民生大事。6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邵阳市城市养犬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一审,标志着邵阳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迈出了坚实的立法步伐。

审议现场气氛热烈,讨论直面问题。与会人员围绕群众日常反映强烈、深受困扰的各类养犬乱象,敞开谈问题、务实提建议、精细改条文。大家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和基层调研掌握的第一手情况,把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带到了审议桌上。本次审议共收集各类意见98条,梳理汇总为6大类42条修改建议,为邵阳文明养犬、规范管理划出了清晰、可落地的“硬规矩”。

日常随处可见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潜在的公共卫生隐患以及权责不清的管理漏洞,是市民长期反映的痛点难点,这也让本次立法审议直击民生需求、贴合城市治理实际。

法规条款如何优化?

审议一开始,委员们便直奔主题,围绕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修改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养犬管理法规必须管用、有效,杜绝虚话、空话。

“这是服务群众的‘小快灵’地方立法,不宜追求条文数量,目前法规整体的精炼度和连贯性还有待加强。”唐前启委员率先抛出观点,精准点出了草案的优化重点。

话音刚落,另一位委员随即补充,直指法规约束力偏弱的短板:“管理类法规就要有刚性、可操作性,应慎重考虑‘鼓励’性条文。要么直接改为‘应当’等硬性规定,没必要的柔性表述应直接删除。”两种观点形成呼应,现场纷纷表示认同,认为弱化模糊的倡导性条款难以有效约束失范养犬行为。

还有委员立足邵阳发展实际,把配套落地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登记系统的建立、智能犬牌的配置、收容场所的设立等,都应贴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并确保在法规正式实施前落实到位,避免法规落地后出现‘纸上管事、实际悬空’的问题。”这番话切中要害。养犬管理涉及登记、免疫、巡查、收容、处置等多个环节、多个部门,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配套跟不上,都可能使法规的执行力大打折扣。

城市养犬如何规范?

根治各类养犬乱象,源头管控和细化日常饲养规范是核心抓手。委员们结合市民出行和居住的真实体验,逐条打磨具象化、可落地的文明养犬规范,力求让每一条表述都沾着泥土、带着温度。

“无序养犬是各类矛盾的源头,应当新增‘一户一犬’相关条款,并同步配套幼犬分流规定。”黄进念委员率先提出源头减量举措,得到现场广泛认可。一户多犬不仅增加了管理难度,也加剧了犬只扰民、卫生等问题。

针对登记流程、条文表述等,多名委员共同提议将犬只免疫、登记条款整合为一条,明确完成免疫后需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养犬登记;同时将养犬人信息变更的登记时限由十日延长至三十日,以方便群众办事。

围绕群众反映最集中的遛犬不规范问题,委员们逐条量化约束标准:建议将安全犬绳长度调整为2米;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在厢式电梯等密闭狭小空间,养犬人亦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在楼道、楼顶基础上,新增停车场、绿地等区域,禁止占用公共区域违规养犬,并同步完善犬只粪便处置的操作细则。这些看似琐碎的细节,正是日常生活中矛盾最集中的地方。一条犬绳的长度、一处粪便的清理,直接关系着市民的出行感受和邻里关系。

委员们还建议进一步扩大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范围,在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之外,增设大型商业超市、公共交通、餐饮商铺、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禁入区域,以维护特殊公共区域的秩序。此外,现场一致同意增设免责条款——当犬只主动攻击他人时,当事人可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予以处置且免责,全方位保障群众人身安全。

法律责任如何完善?

进入罚则完善环节,委员们提议提高惩戒标准,并补齐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置条款。

“收容场所设置十五日的犬只认领查找期限,时间过长。”黄红禹委员建议缩短认定期限,以提升流浪犬处置效率。同时建议拓展城管部门常态化巡查范围,除流浪犬处置外,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等不文明行为也应纳入日常巡查执法范畴,实现常态化监管。

针对犬只死亡后随意丢弃、掩埋等处置无规范的民生难题,委员们完善了全流程处置规则,扩充处置责任主体,新增犬只收容场所、动物诊疗机构;明确对于疑似感染狂犬病、传染病死亡的犬只,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或丢弃,须第一时间联系农业农村部门进行专业处置,全程落实防疫隔离措施;同时增设无主犬只死亡处置条款,明确流浪犬界定标准,细化流浪犬咬人后赔偿责任人的认定相关内容。

“现有处罚震慑力不足,建议将所有违法情形的处罚幅度提高一倍;对法条中‘责令限期整改’的,应明确具体整改期限。”现场有委员提出。在此基础上,委员们逐条打磨罚则,建议增设遗弃、虐待犬只,违规进入禁入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不佩戴嘴套等情形的处罚条款。同时完善追责闭环,明确违法养犬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各类违法养犬行为付出相应代价。

整场审议不讲空话、不走过场。各位委员立足基层治理实际各抒己见,不同治理思路相互碰撞、取长补短,在充分研讨中打磨条文、凝聚共治共识。下一步,起草单位将全面梳理吸纳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修改完善草案条文,以精细化、刚性化的立法管好城市养犬这件“小事”,持续提升群众安全感,擦亮城市文明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