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蓬勃发展

来源:《中国人大》 作者:肖蔚云 分享  202018-10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了宪法,对宪法原有的一些规定作了修改,并增加了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这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是个有力的推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产生;反映了我国国家的性质;代表了我国国家生活的全面,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是我国国家力量的源泉。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至今已经五十年。人大制度萌芽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经过艰苦奋斗,长期探索,终于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极大地推进和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一、从一切权力归农会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的伟大创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我国人民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长期经验和建国后五年的经验,并参照前苏联和一些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建立的。在我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产生了农民协会、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大大推动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发展。毛泽东当时指出:“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惟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如海员罢工……上海香港两处的大罢工所表现的力量,就可知工业无产阶级在中国革命中所处的地位的重要”。这时产生的组织形式可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

在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曾指出,根据地建立了工农兵代表会,应当使代表会或代表大会发挥作用。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1934年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修正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其下设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这可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在革命斗争中起了巨大的作用。

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形势的变化,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各革命根据地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政权,它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民主专政又有区别。它的组织形式是各级参议会,根据《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边区各级参议会,为边区各级之人民代表机关”。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上发表了演说,指出“参议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建立新民主主义的中国”。这一政权组织形式促进了根据地的建设和抗日战争的胜利。

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出现了人民代表会议,毛泽东指出这“是一项极可宝贵的经验……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在进行土地改革和取得解放战争的胜利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从1949年到1954年我国经过各项社会改革、国民经济的恢复和抗美援朝的胜利,各地先后进行了选举,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全国人大会议的条件已成熟。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正式确定在全国实行,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可见,它是在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中产生的,是来之不易的,是我国人民的伟大创造。

二、1982年宪法加强和完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新阶段

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建立以后,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久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基本停开。粉碎“四人帮”以后,各级人大陆续召开,特别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了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总结了1954年以来的经验教训,系统全面地加强和完善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这一制度的加强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举措和有效办法。我国地广人多,全国人大代表人数不宜太少,但人数多了,又不便于开展工作。所以1982年宪法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这样就有力地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也加强了全国人大。如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二)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能得到更好处理。如增设了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这就能及时地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设有工作机构,各司其职。

(三)恢复建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设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领导人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取消了领导职务终身制。规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等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

(四)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加强了地方政权的建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省、直辖市的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设立乡政权。

三、宪法增写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等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日益发展,几次党的代表大会提出许多新的理论观点和重大的方针政策,1982年宪法也经历了几次部分修改,增写了许多新的内容,使现行宪法更加完善,也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活动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蓬勃发展。

(一)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改革开放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是与时俱进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这一理论写入宪法,就规定了它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说明它是国家的指导思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机关都要以这一理论为指针,这就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活动方向更加明确,更加符合改革开放的精神。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监督、决定重大问题和任命等各项工作也更加符合这一指针。所以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增写实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同志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这就从根本上解除了人们长期将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特征和优点的问题的思想束缚,使思想上获得一次大解放。1993年修改宪法时,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1999年修改宪法时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序言。使宪法更为完善,宪法在这里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任务,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等。为了实现这些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加强经济立法,特别是有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为不断解放生产力和扩大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三)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总结建国后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由于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法治得到加强,无法可依的情况基本改变。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1999年修改宪法,在第五条增加了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我国的法治进入一个新的里程碑。这就要求人民代表大会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监督工作,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依法审判,保持司法公正。宪法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大量法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大批地方性法规,还加强了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现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各级人大的工作十分活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蓬勃发展。

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提出重要的指针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国近年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经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和根本体现,它正是以上述经验和要求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指针,因而得到蓬勃的发展。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也是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要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也只有接受党的政治思想和方针政策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依照法定程序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任免国家机关负责人员,在工作中紧密依靠党的领导,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沿着党指引的方向不断前进,才能使它的工作符合实际,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务首先是制定法律、法规,将党和人民的意志变成国家的意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贯彻、执行,使全国人民都能遵守它。其次,人民代表大会要严格依法对各项重要问题和事项作出决定和决议,才能保证这些决定和决议的正确性和可行性。所以这些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又是和坚持依法治国分不开的。

来源:《中国人大》    2004年第7期    2004年4月10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