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邵阳市地方立法定规矩——《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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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得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从49个扩大到了282个。2016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邵阳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邵阳市一直没有围绕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制定法规。

《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为节约立法资源、统一立法程序,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设区的市、州拟定了《XX市(自治 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示范文本。在此基础上,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结合邵阳市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进行了补充完善。根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指导意见,形成了《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经2019年9月29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由邵阳市人大常委会提请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0月23日经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3月 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