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性立法的建议

来源:重庆人大网 分享  132017-08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性立法的建议


社区矫正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非监禁方式,对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执行刑罚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2年交由司法行政部门施行。

社区矫正的对象大多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员,把他们放到社区,在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对犯罪人员而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有利于他们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减少逆反心理,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矫正行为恶习,更好地融入社会。对家庭而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有利于减轻因犯罪人员被监禁给家庭成员带来的心理和生活压力,增强家庭成员帮助犯罪人员悔过自新的主动性,促进家庭和谐。对社会而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增强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0余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暴露出其制度资源支撑不足且实务操作性不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制度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社区矫正的法律定位、参与职能部门之间衔接配合、具体运行机制等主要问题规定过于原则。虽然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2014年1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其约束力非常有限。

以我区为例:现有社区服刑人员375人,其中其中缓刑334人、管制14人、假释17人、暂予监外执行10人。对这些罪犯进行日常监管、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教育矫正等工作,在落实《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时难度较大,几乎是由司法所单打独斗来完成,未能体现社区矫正的“社区”功效,变相变为了“司法矫正”。

为此,建议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社区矫正的规定,推动社区矫正的地方立法工作和执法规范体系建设。由市人大审议制定《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当前的首要工作,以便其作为我市地方性法规更好的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