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解决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来源:湖北十堰市 分享  132017-08

  
    一、案由
  
    2016年,市城区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0起,仅8起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向张湾区法院申请对16宗土地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向茅箭区法院申请6宗,但目前均未执行到位。
  
    一直以来,国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难以到位的问题客观存在。这是国土资源执法面临的重大难点,也成为国家土地专项审计、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和省委巡视整改工作的重点,也是国土公益诉讼的焦点。
  
    二、问题原因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执行难,使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比较被动,执法成本加大,而违法者违法成本降低,新的违法违规情况频发。经分析,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未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因在执法上没有联合多个部门的力量,国土部门在处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时经常“单打独斗”,势单力薄,形成国土资源“大家用、一家管”的现状。
  
    (二)国土部门执法手段单一。按照法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强制执行权,导致国土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仅停留在口头和书面上,手段单一,力度不大,措施不硬。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经常不被受理。一是区级法院片面理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鄂高法〔2011〕161号),对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二是两区法院对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予以受理,但却违反《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裁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行;三是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既被受理也得到了裁定,但迟迟没有执行到位。上述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使得国土部门有可能被监察部门以“不作为”提出公益诉讼。
  
    三、建议
  
    上述情况造成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面临不利局面:一是法律刚性要求落实不到位;二是行政处罚事项执行不到位;三是违法情况得不到处理。针对此类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发挥司法职能,法院依法依规受理、裁定、执行。一是建立较为完善、操作性强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从案件受理、裁定到强制执行等过程严格按照制度执行。二是定期召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法院的联席会议,对案件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进行讨论,推动行政处罚事项执行到位。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真正落实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国土资源管理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各行各业,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真正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建议由政府牵头,建立规划、房管、住建、国土、三违治理办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动国土领域违法案件及时处置到位。
  
    (三)借鉴外地经验,强化国土、公安联合办案机制。对构成追刑事标准的国土领域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快侦快办,查处到位,严厉打击国土资源领域各类违法行为,让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得到充分的体现,真正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使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和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