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充分保障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
民事权利的建议
近来不少群众对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民事赔偿范围不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而至少两年前是包括了这两项赔偿了的,不知什么原因,近年来法院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未支持这两项赔偿,广大群众特别是受害人及其家属反映十分强烈,纷纷提出如下质疑:
一、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何在?
二、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哪怕是终生残疾,不赔偿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如何生存?
三、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赔死亡赔偿金,被害人的生命就不值钱了吗?
四、民事案件的受害人要求侵害人赔偿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为什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不支持了呢?
涉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承办法官作出解释,承办法官也对受害人的处境深表同情,但也只有无奈表示:被告人被判刑,已经受到了严惩,我们也是按照上级法院的规定办案。
根据群众的反应,我们查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又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一般侵权行为赔偿范围都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刑事犯罪是更严重的侵权行为,理所当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予以赔偿。司法解释不应该违背法律的规定。
并且《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修正前为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界已经公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也应当予以赔偿。
再有,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国家赔偿法》从法律层面确认了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为物质损失,并规定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刑事犯罪这样严重的侵权行为,不赔偿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造成了严重不公,是对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严重忽视。
鉴此,我们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刑事案件受害人民事赔偿范围应该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2、认真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充分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