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老年代步电动汽车的安全隐患的建议
一、案由分析:
电动车作为新型交通工具,以其驾驶技术要求不高、环保轻便,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等优势,逐渐成为人们便捷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在给群众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屡有发生。
调研了解到,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前11个月,我县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分别为470件死亡5人、 485件死亡4人和620件死亡3人,分别占交通事故总数的 12.87 %、15.15 %和20.57 %。从此类交通事故所占比例看,有逐年上升态势。此外,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伤亡率也高,在上述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伤亡占事故总数的88.72%。事故中,如果是电动车负主要责任时,大多数车主无赔偿能力(因为电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大多通过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社会不稳定因素较大,事故处理困难。
由以上电动车事故的分析情况,让我们想到了近两年来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老年代步电动汽车,这种电动车违规情况也比较普遍,经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隐患:
1.从老年代步车驾驶人群来看。所谓“老年代步车”,顾名思义,就是老年人出行代步的工具,因此,事故多涉及老人。但因老年代步电动车准驾要求不高,所以,老年代步电动车的驾驶人,除老年人外,也有不少无驾照的中青年人、家庭妇女等。上述驾驶人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往往缺乏安全知识、判断能力较弱、对突发情况估计不足,遇到紧急情况很难妥当处置,易发生交通事故。另外,还有一些驾驶人心存侥幸心理,因为无牌、无照,即便违章,交警也不会处罚,所以就导致电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车速过快、随意占道、横穿马路、任意掉头、逆向行驶、醉酒驾驶、超员载人等违法行为较普遍,严重影响交通安全。
2.从老年代步车的本身结构来看。老年代步电动汽车本身安全性能差,基本为塑料,车门就是一张铁皮,40公里的速度行驶,绝对不安全。方向盘普遍没有助力,打方向非常吃力。在受到外力冲撞时,很容易与路面交通工具或设施发生碰撞,从而导致不同程度的伤害,重者造成死亡。
3. 从老年代步车的上路资格来看。近年来,老年代步车一直处于监管盲区。老年代步车的时速一般能达到40—60公里,这种速度按理说属于机动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但是,老年代步车它又不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里,因此也就不能办理牌证,不予注册登记。老年代步车因无法进行注册登记,不具备合法上路资格,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事故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责任,而且因无法缴纳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发生事故后的所有赔偿将由车主个人承担。
4. 从老年代步车责任人赔偿能力来看。老年代步车购买群体多为低收入者,他们的赔偿能力相对较弱。一方面,老年代步车价格一两万元,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款上万元很正常,遇有严重伤亡的可达几十万元,远大于电动汽车价格,也超出一般人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老年电动汽车没有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担风险,使得电动车驾驶人的赔偿风险非常大。这就造成在事故赔偿中,许多电动汽车驾驶人为逃避赔偿,要么不承认侵权的事实、要么逃逸,或者无力支付,使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
二、应对措施:
老年代步电动汽车不只存在于某一个城市,在全国、全市普遍存在。为确保管理的一致性,国家、省市应当对此类车辆管理出台相关的政策或法律法规,防止电动汽车对交通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由此我建议: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明确车型和质量标准。达到机动车技术参数,产品说明书及合格证中必须明确是机动车。达不到机动车技术参数,就按照非机动车技术参数生产和定位。对于违规生产车辆的厂家,监管部门应当查封非法生产的产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生产销售监管职责。对于生产企业监管,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及时发现违规生产行为,杜绝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交通工具出售,因为交通工具不只是一件应用产品,而是交通安全的载体,关系到驾驶人、乘车人、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销售企业应当加强电动车性能宣传。要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电动车的基本情况,购买安全性能达标、能够挂牌办证的车辆,避免购买不符合规定或安全系数较低的交通工具。
4、强化电动车驾驶员培训。对电动车驾驶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不仅要有驾驶技能,还要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更要具备基本的应急能力。
5、交警部门应当加强无牌无证监管力度。交警部门要加大老年代步车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查电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杜绝没有登记上牌、没有保险的电动车辆上路行驶,减少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