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邵阳市传统村落保护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红网邵阳站 作者:邵阳市人大常委会 分享  222023-09

《邵阳市传统村落保护规定(草案)》已经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次审议,即将进行第三次审议。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法规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以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23年10月21日前反馈至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379号

传 真:07395325116

电子邮箱:shaoyanglifa@163.com

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邵阳市传统村落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维护传统村落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修缮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村、古树名木等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文旅广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编制和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落实消防安全和白蚁病虫害防治、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鼓励村(居)民按照传统习俗开展乡村文化活动等工作职责。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村(居)民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组织村(居)民代表会议将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督促村(居)民按照保护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成立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安全巡查,组织指导村(居)民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以及其它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四条【保护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旅广体等相关主管部门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编制或者修改完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并与村庄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互衔接,统筹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的宅基地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代表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反馈和公示。

第五条【专家库和联络员制度】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顾问库,根据需要指派专家顾问库成员,指导传统村落各类项目的建设、传统建筑的保护修缮等工作。专家顾问库由民族、历史文化、文物保护、经济、社会、建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村级联络员制度。村级联络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民中推荐,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申报确定后,负责传统村落相关政策宣传、协助监督项目实施、日常巡查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村级联络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普查登记与信息化保护、数字博物馆】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旅广体等主管部门做好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路桥涵垣、古井塘树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登记其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档案。鼓励按照“一村一档”制作动态的数字化传统村落档案,建立健全传统村落数字化保护信息系统。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传统村落数字化服务平台,实现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国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全部上线,促进传统村落文化资源的共享、展示和传播。

第七条【保护区域设置及要求】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统一设立保护标志牌,公布核心保护区与建设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控制要求。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除厕所、道路、消防等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重建、改建房屋,外装修、外装饰和修缮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标识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

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扩建、重建、改建、外装修、外装饰和修缮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保证色彩、体量、高度、建筑形式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对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拆除、改建。

第八条【传统建筑认定与保护】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文旅广体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传统村落范围内传统建筑的认定标准和保护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文旅广体等部门,编制传统建筑名录,经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九条【传统建筑维护与修缮】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传统建筑的安全、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传统建筑有毁损或者灭失危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或者传统建筑长期无人维护、无法确认权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第十条【民风民俗保护与传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旅广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对传统村落的民俗文化、传统技艺、民间传说等文化资源进行收集、整理、研究,推动传统村落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保护和利用。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传统工匠、民间艺人等传统村落技艺人才开展技艺传承、传播活动,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鼓励原住村(居)民在传统村落内居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传统村落原有生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鼓励利用传统建筑设立民俗文化研究、传统技艺传承等文化遗产传习基地。

第十一条【文旅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乡村振兴战略相互融合,扶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发展乡村旅游,推动重点旅游景区建设与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统筹安排。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在传统村落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帮助。

传统村落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等发展文化创意、乡村旅游、特色民宿和传统手工业,促进村(居)民就业,增加村(居)民收入。

鼓励、支持传统村落村(居)民以传统建筑、传统习俗演示及传统技艺展示参与传统村落文化旅游项目。

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研究和建设,增强传统村落旅游发展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传统建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传统村落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十三条【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鼓励在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

第十四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有利于传统村落保护的适当激励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捐赠、投资、租赁、认领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