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定(草案·二审修改第一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邵阳人大 分享  162023-05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邵阳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现将《邵阳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定(草案·二审修改第一稿)》公布,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16日前反馈至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信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379号,邮编:422000;传真:0739-5325116;电子邮箱:shaoyanglifa@163.com。

附件:邵阳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定(草案·二审修改第一稿)

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邵阳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定

(草案·二审修改第一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乡村公路,提升乡村公路的路域环境、路况水平和通行能力,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乡村公路,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乡道和村道,以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作为乡道和村道进行管理养护的其他公路(以下简称其他乡村公路)。

第三条【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相应管理养护制度,明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实行绩效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履行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实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原则,划定其他乡村公路,建立健全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实行绩效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划定乡村公路的公路用地、公路保护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具体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绩效考核的具体工作,履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乡道的管理和养护,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村道和其他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村(社区)村道及其他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第四条【管理养护资金保障与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比例落实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资金,参照乡道、村道的标准和比例保障其他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并规定日常养护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里程数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均养护工程比例确定年度养护工程的资金数额。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养护资金直接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委会等养护责任主体,并由其实施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经乡村公路通行的车辆收费。

第五条【乡村公路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乡道的管理养护制度;将乡道的名称、编号、起止位置、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及禁止行为等重要事项在公路两侧以公示牌的方式予以公布。

村(居)委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制定村道和其他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制度,并将村道和其他乡村公路的名称、编号、起止位置、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及禁止行为等重要事项在公路两侧以公示牌的方式予以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在春节、清明节等重要节日时,安排志愿者或者工作人员在乡村公路拥堵路段。

鼓励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乡村道路命名,在路口树立指示牌。

第六条【宣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树立村民爱路护路的意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多方式多途径宣传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

第七条【占用、挖掘乡村公路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乡村公路。因修建通信设施、埋设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及其他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挖掘乡道的,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事先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占用、挖掘村道或者其他乡村公路的,应当制定施工方案,与村(居)委会协商并征得同意。经同意占用、挖掘乡村公路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超限超载治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乡村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乡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并依照技术规范在乡村公路设立相关交通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龙门架等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公路上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治理。

第九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相关限制规定】在乡道、村道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占用乡道、村道建筑控制区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批准。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公路保护用地及建筑控制区的面积,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条【安保服务设施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风险隐患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快推进乡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志、反光镜、减速装置等防护和警示设施,加强乡村公路平交道口、穿城镇路段、临水临崖、学校、站(场)周边等重点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优化改造。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开展乡村公路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新建设的乡村公路,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排水设施,与乡村公路主体工程进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村道及其他乡村公路禁止行为】在村道、其他乡村公路及村道公路保护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采石取土;

(四)撒漏砂石、倾倒垃圾、焚烧物品、堵塞边沟;

(五)损坏、破坏桥梁护栏、栏杆扶手,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六)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七)其他损坏、破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村道、其他乡村公路、村道公路保护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在乡道及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养护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乡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专业化和群众性养护相结合的养护模式。

乡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参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乡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挖掘村道及其他乡村公路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乡道建筑控制区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在村道、其他乡村公路及村道公路保护用地范围内,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放物料、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挖沟引水、漫路灌溉、采石取土,撒漏砂石、倾倒垃圾、焚烧物品、堵塞边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损坏、破坏村道或者其他乡村公路桥梁护栏、栏杆扶手,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