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 狠抓精细立法 努力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来源:邵阳人大网 作者:蒋耀华 分享  262021-09

坚持问题导向  狠抓精细立法

努力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在湘西片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上的发言提纲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蒋耀华

(2019年5月22日)

 

这次湘西片会,是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的创新之举,是培养全省人大工作明白人、推动人大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务实之举。这种创新求实、认真负责的态度值得我们学习,返回以后,我们将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并以这次片会为标杆,下功夫推动邵阳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下面,就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情况作个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三年来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以来,我们根据邵阳法治建设需要,先后制定了三部地方性法规,另外还有三部法规完成了起草工作。期间,我们探索了一些有效做法,但还不足以形成经验,主要汇报几点体会:

(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立法项目。牢固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立法重点放在人民群众最关切、矛盾问题最突出的地方,既重视解决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又重视解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向往遇到的具体问题,做到“什么问题最突出,最需要地方性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就把地方性法规的着力点放在哪”。三年来,我们围绕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城市绿化、邵水保护、乡村清洁、扬尘污染防治等开展立法工作,有效地调动了各方参与积极性。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立法调研。每一部地方性法规出台前,我们采取“拉出清单、集中会诊、确定重点、研究措施”的步骤,广泛开展立法调研。比如,围绕邵水保护问题,我们从邵水源头到资江入河口,从水源涵养地到河道管理范围,从排污企业到入河排污口,逐支流、逐区域、逐行政主管部门,扎实开展立法调研,拉出了37个问题的清单,经集中会诊、专家论证后,将水污染防治、河道管理、水生态保护等作为条例着力解决的问题,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着力提高地方立法精细化水平。面对地方立法的崭新课题,我们毫无经验可言,只有摸着石头过河,一步一个脚印,不断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教,向兄弟市州取经,以“笨办法”努力把每一个环节做扎实。一是人大主导地方立法“三配合”。主要是抓好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三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发挥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协调督促作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技术指导作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基础作用,切实提高政府法规案的质量。二是重大问题研究“过三遍”。即专家论证过一遍、常委会审议过一遍、专题报市委常委会议过一遍。我们在制定《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中围绕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噪声管理,在制定《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中围绕确定绿地率指标、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在制定《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中围绕划定邵水流域范围等问题,坚持“过三遍”,不但落实了加强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领导的制度要求,而且在增强地方立法科学性方面取得较好成效。三是征求意见建议“访三次”。也就是相关利益群体访一次、相关部门访一次、有经验的单位访一次。这些年,我们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深入一线,倾听人民群众最真实的呼声,到相关部门征求最专业、最权威的意见,到外省和兄弟市州考察学习,有效提升立法水平。四是草案文本修改“四不放过”。也就是遇有立法依据不足不放过、常委会审议有争议不放过、听证会和论证会有疑问不放过、语言文字不过关不放过。每部法规在三审之前,我们都要组织相关法律专家、语言文字专家进行把关,确保既符合法言法语要求,又通俗易懂。

(三)做好地方性法规实施“最后一公里”的相关工作。一是抓宣传。广泛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和自媒体,用好网络和现场两个空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宣传手册、创作动漫故事、编排文艺节目、开设新闻专栏等,抓好宣传造势。二是抓配套。为确保《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和《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顺利施行,我们多次召开协调会,督促政府抓紧出台公园广场名录、城市山体名录、永久性保护绿地等配套制度,协调解决广场噪声监测设备、公园设施维护等硬件配套经费,督促政府投资300余万元在各个公园广场安装噪声监测设备,推动了噪声问题的解决。三是抓监督。今年,我们重点对《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进行了执法检查,拉出了26个问题的清单,在常委会议上进行了集中交办,而且听取了问题整改的汇报,真正打通地方性法规沉底生根的“最后一公里”。四是抓社会效应分析。结合执法检查,我们对首部地方性法规的社会效应进行了分析,形成了地方立法价值引领效应、政府依法履职推动效应、社会共建共治综合效应的共识。

二、反思当前地方立法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我市地方立法工作虽然实现了良好开局,但是实事求是地讲,问题不少,差距不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门立法热情还不够高。有的职能部门对地方立法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地方立法是人大的事。比如,我们通过公告、发函和座谈会的形式,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效果很不理想。有的职能部门习惯于文件、通知等,觉得搞地方立法程序繁琐,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又多,效果还不如规范性文件直接,不如领导的口头要求效果明显。

(二)地方立法的精细化程度还有差距。主要是审议不充分不深入,一方面,会议议程多、时间紧,有时导致审议走过场。另一方面,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之对法规提前介入的工作做得不够,大多是临时抱佛脚,审议时提不出好的意见建议。

(三)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实施重视程度不够,配套的制度和设施没有及时跟进;执法的科学性、经常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执法不经常、不严格,导致问题依然存在,影响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期待和热情;人大监督执法的力度还有待于加强,问责追责机制还不够顺畅。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地方立法的权威,而且束缚地方立法的创新发展。

(四)地方立法工作政策支撑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委托起草。从现实看,委托起草是立法案起草的选择之一,但存在委托费用不统一、资质要求不明确等问题,特别是委托经费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够有力,容易引发矛盾和问题。二是吸引和留住人才政策。立法工作是政治活、技术活和苦累活,吸引、留住和培养人才是搞好立法工作的基础。三是专家论证评审报酬政策。目前,缺乏政策依据和开支标准,存在违纪风险。以上三个方面,需研究出台相关文件。

三、下步工作及几点打算

一是切实增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落实“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求,加强请示汇报,确保地方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努力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坚持进度服从质量,不急于求成,不搞数量攀比,不搞“花架子”。着眼于解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选择党委决策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立法,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实践经验结合起来。遵循地方立法工作要求,以精益求精的态度和作风进行立法,精雕细刻,打造精品,不搞“瞎凑合”。对关键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重在管用,不搞“大而化之”。

三是跟进抓好法规落实的督导工作。采取定期与随机、座谈与走访、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大力开展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不断推动法规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