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用问题导向牵引地方立法工作

来源:法制委(法规工委) 作者:肖雅娟 分享  282018-11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立管用的法、立属于人民群众自己的法,是我市首次获得立法授权后思考和谋划的重点问题。两年来,我市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始终把问题导向贯穿地方立法全过程,坚持哪个地方问题最突出、最需要地方性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就把地方的着力点放在哪,确保每一部地方性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前瞻眼光,聚焦民情民意。实践感到,地方立法,如果只是照搬照抄上位法,群众诉求得不到体现,程序再合法都是没有价值的。搞闭门造车、关门立法是行不通的,立出来的法也不是群众所期待的,必须把尊重和体现群众意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用“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情怀聚焦民意。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坐标系、参照点,不搞“花架子”、“假把式”,深入实际了解民情、掌握民意,重视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把人民群众的合理化建议、关注焦点纳入立法决策和立法实践,做到立法项目从群众中来、法规执行到群众中去。二是用“心系基层群众”的朴素感情聚焦民意。坚持“向下看”、不戴“有色眼镜”,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确定立法项目、拟定法规条文、起草审议法规等工作,积极采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切实搞清楚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是什么、在哪里。坚持把解决问题作为法规评估的重要尺度,让人民群众当裁判,让专家学者找问题,以此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三是用“为民爱民利民”的科学态度聚焦民意。按照“为人民谋福祉永远在路上”的要求,辩证、科学、理性地对待民情民意,既重视解决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也重视解决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具体问题;既重视中心城区人民群众的现实问题,又重视偏远农村人民群众的困难疾苦;既扫描发现人民群众关注的现实问题,又前瞻地把握发展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期盼。

二、对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要求,提高精细化水平。两年来,我们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树立强烈的问题意识,敢于触及矛盾,解决问题,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一是在立项选择上重视小事项、小切口。着眼“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适应地方治理需要,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恰当选取现实生活需要又必须通过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事项,抓住涉及利益调整的核心问题,紧盯国家法律法规“看得见、够不着”的具体问题,防止“大而全”,做到“小而精”。两年来,无论是已经立法的城市公园广场、城市绿化问题,还是正在立法调研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水源保护、全域旅游等问题,都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焦点。二是在立法理念上突出前瞻性、创新性。两年来,我们既瞄准理论创新、实践创新的前沿,又借鉴发达地区的成功做法,下功夫抓好法规起草的顶层设计,组织专家学者对着力解决的问题、调整的重点、预期的效果进行论证,确保地方性法规长在创新引领、优在立法之初。三是在法条设置上坚持不抵触、不“放水”。牢固树立“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准确理解和把握权限范围,不搞越权越位立法,不违背宪法法律规定,做好上位法与地方实际相结合的工作,做好“加法”和“减法”的工作,不囿于地方保护而“放水”、“减压”,也不在立法层面“搞变通”。四是在责权利关系处理上重全局、不狭隘。科学处理公权与私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科学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坚决防止部门利益化,严格按照上位法要求设置行政许可,尽量减少审批条款,努力使每一部地方性法规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三、遵循地方立法内在规律和要求,确保沉底生根。实践感到,立法是制规矩、定方圆的重要政治活动。地方立法的要义是可操作、见成效,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在法治轨道下科学发展。对此,我们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瞄准末端落实,认真做好法规落地“最后一公里”的相关工作。一是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立法工作的相关制度,围绕立法规划计划、立法项目、立法进程及时向党委报告,遇有重大改革、编制体制调整等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确保地方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下功夫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坚持进度服从质量,不急于求成,不搞数量攀比,不能搞“花架子”。着眼于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选择党委决策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来进行立法,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实践经验结合起来,不“想当然”。把握立法节奏,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合理确定立法项目,不“打乱仗”。遵循立法工作规范,以精益求精的态度和作风,精雕细刻,不“瞎凑合”。三是加大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力度。坚持把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摆在首位,认清宣传地方性法规就是宣传国家根本大法、就是宣传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制作宣传画册、创作动漫故事、组织现场宣教,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制素养。广泛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和自媒体,用好网络和现场两个空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现场答疑,抓好每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关注。要加大执法过程的宣传力度,让“可为与不可为”、“守法与违法”、“倡导与禁止”进入人民群众的自觉意识,实现地方性法规真正进入千家万户。比如,围绕抓好《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的宣传,制定了“召开一次宣传工作会议、举办一场新闻发布会、印制一批宣传资料、组织一台文艺演出”等“十个一”的宣传工作方案,全方位抓好法规宣传。四是跟进抓好法规落实的督导工作。适时务实地对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考察、分析和评价,反思立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定期与随机、座谈与走访、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大力开展执法检查,不断推动地方性法规的末端落实,真正打通地方性法规沉底生根的“最后一公里”。比如,围绕首部地方性法规《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专门制定《实施工作意见》,明确充分运用《监督法》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条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