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思考

来源:绥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兰序群 分享  292018-09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同级人大报告”。这对新时期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决定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依法、充分和有效行使好决定权,是摆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前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此,通过十多年人大工作经验,本人有几点思考。

一、基本情况

我县1980年设立人大常委会,30多年来,围绕经济建设、法治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财政预决算、普法等方面,共作出决议决定110多件,如近几年《关于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关于非法采砂集中整治的决定》等,有力地促进了我县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但是,与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的行使相比,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的行使还很不充分,这是地方人大工作中亟待加强的一个薄弱环节。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不够,作出的决定决议质量不高,重程序多,重实质性审议少,跟踪督办力度不大,效果欠佳等。

二、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我们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绥宁实际,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认识有误区。一方面,由于政府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认识差距,认为大事只有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是居于监督地位,本该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也不依法提交;另一方面,人大的同志思想上有顾虑,对行使决定权过于谨慎,担心对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多了,会被误解是向党委要权,和政府争权,把握不好分寸会越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充分行使决定权。

(二)界定不明确。我们虽对重大事项的范围作过一些规定,但都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翻版”,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易掌握、难以有效操作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现行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涵规定得过于原则。如政府举债、重大民生工程等都应属于重大事项范畴,都应提交人大依法讨论决定,但现行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比如政府的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多少才算重大?这很难把握。

(三)操作难把握。我们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程上进行了一些制度上的探索和尝试,但相关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实质性的操作规程和方式方法,影响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过程中,有时存在着调查论证不充分、程序把关不够严、作出的决议决定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对一些议案,特别是临时提交的议案,缺乏必要的调查论证,直接提请会议讨论决定,从而导致部分决定事项质量不够理想,所作决定程序性、号召性的多,实质性、刚性的少。

(四)实效难体现。实践中,我们就有关重大事项作出了决定,但存在“重决定、轻执行”的现象,致使决定未能得到有效落实。这既有政府的原因,也有人大自身的原因。政府对决定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执行力度;有时人大作出的决定偏重一般性的号召,缺乏具体内容。特别是决定作出后,人大的后续监督制约机制和刚性手段运用不够,且决定的执行没有具体的标准,对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如何评价、如何定性、如何追究责任往往难以把握,影响了执行效果。

三、路径对策

(一)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留下的空间,对本行政区域内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加以具体分析和规定。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中发〔2015〕18号文件的要求,将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此外,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都应属于重大事项范畴。单个重大建设项目要明确多少额度为重大项目。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要求,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落实向人大报告重大事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亲自抓好重大事项决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实现由过去人大常委会单方面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向由人大自主讨论决定和政府提请人大讨论重大事项相结合转变。政府应在每年人代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上年度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三)建立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的调研、论证、评估机制。一是健全调研论证制度。在就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前,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事项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在审议时能够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意见和建议。二是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就重大事项决定进行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面,认识和了解这些问题的全貌。三是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提高重大事项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不断推进集中民智、保证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建设,以制度保证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权利的实现。通过这些制度和程序,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符合客观实际。

(四)健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审议机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从过程来看,有提出议案、调查研究、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实施、监督反馈等程序。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制定科学、严格的程序规定,以保证重大事项一旦进入了法定程序,就能够不受任何非正常干扰、不可逆转地依照程序进行下去,能够作出合理、可靠的决议决定,并最终落实到位。当前,尤其是要健全会议审议机制,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不同声音,对特别重大的事项,还可采取听证或两审、三审的办法,确保作出的决议决定切实可行。

(五)健全督办落实和执行保障机制。一是要强化决议决定的刚性要求。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得到有效落实,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决议决定中要有具体的刚性要求,增强可操作性。这也是重大事项决定权能否由“虚”变“实”、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作出的每一项决议、决定,都应当把它作为一条重要标准,对能够量化的工作明确提出量化指标,对不宜量化的也要提出具体的措施要求。二是要切实加强跟踪监督。在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把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紧密结合起来,把人大监督延伸到决议决定执行的全过程。特别是重视抓好可以量化考核的事项进行检查落实。强化问责机制,对执行决议决定不力或者不执行的,应追究责任,必要时人大可以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手段,强化人大决议决定的刚性约束力,维护人大决议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