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性救助的建议
流浪未成年人是一个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特殊群体,他们辨别是非能力不足,容易受到不法侵害,有的甚至被犯罪分子利用操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我市现有37个救助管理站和1个市级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初步形成了市救助管理站、区县救助管理站、社区救助服务点三级救助服务体系和网络。但整个救助机制存在可操作性不强,法律界定不够明确,救助方式不够细化等问题,使救助保护人“思前顾后”,在行动上“束手束脚”。
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机制不健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17号)第二条规定:“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子女流浪乞讨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但当监护人拒绝救助时,是否对孩子进行强制救助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条还规定:“尤其是对艾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应当指定专门医院予以及时救治。”但对患有精神疾病的流浪儿童确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这类流浪儿童的后续治疗、救助和返乡存在很大问题。
(二)救助宣传不到位
一方面,救助机构目前宣传活动仍然显得“小、散、远”,基层街道(镇)一级政府举办有关救助宣传活动1年往往不超过3次,仅依靠各个机构派几个人、搭个台、发放几个册子,宣传区域和范围极其有限,缺乏大规模、大区域、一体化的宣传手段,社会影响力和覆盖面有限,难以形成持续影响的效果。另一方面,因宣传不到位,部分愿意提供帮助的群众也不知道如何将他们送到救助站或提供相关帮助。
(三)救助力量不匹配
一方面救助人员与岗位相匹配的寥寥无几,很多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专业教师、心理医生、医护人员等人才匮乏,导致难以开展教育管理、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护照料等工作,非专业工作人员与专业人才比例达到4:1。另一方面,基层街道(镇)一级政府的救助人员通常都由民政、综治相关工作人员兼任,并无专职人员,受助人员与工作人员的比例高达3:1,甚至超过5:1,工作人员的短缺显得十分突出。
(四)救助效果不明显
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存在方式单一、内容简单等问题,通常是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住宿、支助返乡等。此外,在救助的流浪未成人中,很多是重复流浪者,部分重复流浪次数高达3次以上。根本原因是孩子生活在一个不稳定家庭之中,缺乏健康成长的环境,加之家庭暴力等因素,返家后往往再次踏上流浪的“旅途”,造成救助机构对其反复救助,救助资金重复、无效地使用。
二、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救助机制
一是由民政、公安、卫生、市政等多部门进行互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在此基础上制订《重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条例》,从法律上提供保证。
二是加强救助保护站建设,细化救助保护站的工作方式,授予救助保护站一定的管制权,减轻救助人员过于沉重的法律义务。
三是出台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救助工作的具体文件,引导社会慈善团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活动。
(二)扩大救助宣传覆盖面
一是要求涉及救助保护体系的民政、公安、卫生、市政等多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日常宣传工作。
二是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统一意见,出台一部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大型宣传活动工作机制,定期举办宣传活动,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三是加强重庆市救助信息网站建设,加大与兄弟省市政府网站及社会救助网站信息交流、共享,及时掌握流浪未成年人的流向。
(三)加强救助队伍力量
一是加强现有救助人员的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积极邀请法院、学校、医院等机构的专家到各级救助站开展业务知识讲座,定期委派救助人员以轮训的方式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二是政府可以临时性地招聘社会上的志愿者参与救助与保护工作,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教育矫治等支持。
三是积极发挥社会各界救助力量,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慈善团体、志愿者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及社会专业救助力量开展救助工作。
(四)注重救助实效
一是要仔细把握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通过细致观察、情感交流、背景调查等方式了解受助人员流浪乞讨的真正原因。着重加大精神引导,使流浪未成年人消除戒备心理,克服消极的人生态度。
二是要求各部门加积极介入,对拐卖、胁迫、残害流浪儿童从事乞讨和犯罪活动等“幕后黑手”,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主要责任人应从重从严处罚;对拒不执行监护权的监护人,司法部门要尽早介入干预;对因生活困难而流浪的,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流出地政府的沟通和联系,助其早日返家。
三是对已经回家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定期回访,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解决。对无家可归或有家难归的,采取福利机构、家庭代养等多种方式,为他们提供住宿、教育等生活辅助,得以健康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