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泰州药城的城市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但是拆迁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城市拆迁一般指城市房屋的拆迁,它是一个国家城市化,现代化过程中必然产生的现象。我市的拆迁规模总量和动迁量很大,由此产生的,拆迁人与被拆迁户双方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日益频发,有时甚至于生死相拼。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不断与政府职能错位密切相关。拆与被拆之间是基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的一个过程,双方要达到一种合意状态。但是往往政府在城市商业拆迁中的职能错位产生诸多不良反应,破坏政府自身形象,强化开发的不合理行为倾向,并给拆迁户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经济的发展促使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伴随着旧城改造,由拆迁带来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并且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由拆迁带来的较为激化的矛盾。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拆迁这一关系人民根本利益的领域承待法律规范。 恶性拆迁问题的恶劣影响显而易见,这些拆迁矛盾的原因又有哪些?究其原委,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 社会变化引起《拆迁条例》的误用 1、1991年尚未房改,城市以单位的公房为主,只有极少量的私人房屋; 2、公民的私权利意识尚未强化,只要政府提出拆迁,被拆迁人极少反对; 3、商业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大量出现,更未形成为一个产业,地方的财政收入并不依赖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至1998年7月才颁布; 4、当时的拆迁目的多以城市的道路交通和市政建设为主,被拆迁的私人房屋的数量少;5、房地产的价格低,补偿的价款与重新购买的差额不大。 (引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 法律体制方面的缺陷 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此条例制定了当地的拆迁管理规定。不同地区的法律条文不同,导致行政管理的混乱。关于拆迁补偿方法,规定也比较混乱,没有形成统一性的规范规定,因此带来了实际操作中难以预料的混乱现象。同时,拆迁实践中的“钉子户”这一词就反映着拆迁者与被拆迁者的对立关系,暴露出立法理念的落后。 三 执法及行政手段 拆迁办公室是专门管理拆迁事务的机构,执掌着拆迁人权。目前存在着较多的违反法律程序、野蛮拆迁等情况,执法水平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被拆迁人的感情导致了此类矛盾的激化。 (摘自互联网) 以上的种种,即是导致拆迁问题难以妥善解决的原因。抗法和暴力执法的问题,已经或正在发展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首先就体现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和不尊重私有财产权。因为拆迁不当所引起的各种悲剧值得人们深思。要想缓解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所引发的问题,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仅靠行政命令是不够的。 最近在网络上看到一些关于医药高新区拆迁过程中不和谐的新闻,结合前阶段接触到的一个基础百姓拆迁的亲身经历。由此,提出几条建议,以缓和拆迁所引发的社会矛盾: 1.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 首先,颁布正确的法律是维护拆迁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也只有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才能维护公民的利益,也可以促使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更为重要的是,断绝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谋取私利的途径。 2.就政府而言,应严格依法行政。 政府的相关机构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才能使被拆迁人信服,也只有这样,才能缓解纠纷,不少地方政府走的是“强硬派路线”,以权压人,以势欺人,根本没有把拆迁户放到平等的谈判位置,这样是把人民放在对立面上,不能正常进行的拆迁工程可想而知。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3.疏通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渠道。 现实中的种种悲剧都是由于没能妥善解决拆迁矛盾所造成的,能够与被拆迁户进行合理平等的协商是最后的途径,毕竟被拆迁户属于弱势群体,我们应该站在他们的立场上考虑,换一个角度看问题,才能得到出乎意料的成果。 4.拆迁工作社会化要注重引导正确方向 政府委托社会化公司进行拆迁工作要严格把关。严禁无证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参与拆迁;凡手续不齐或被拆迁人未搬出的,不得强行拆除;严禁限制人身自由;严格禁止采取断电、断水、断气、阻塞交通、偷拆、误拆等粗暴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相关单位在招聘拆迁人员时,必须按拆迁、评估上岗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严格把关,凡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刑事处理及被取消拆迁上岗证的人员,一律不得招聘和使用。对拆迁工程实行拆迁项目备案制,备案情况作为资质年审和评估机构公示准入的依据。 5.司法公正是消除拆迁暴力事件的根本保障 执法上,公安部党委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中央纪委、监察部要求“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要求“要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问题。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追究责任”;国土资源部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总之,无论是立法上的点滴进步,还是司法上的公平正义之举或行政执法上的廉政行为,都会让百姓看到希望,希望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早日消除房屋拆迁暴力事件,实现国泰民安,居者有其屋,社会在和谐的气氛中稳健发展。 拆迁引起的社会问题已不容我们忽视,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是政府缓解拆迁引起的社会问题的当务之急。同时,作为良好公民的我们也不能钻法律的空子,在有关拆迁的制度尚不完善的当今,我们要理解政府的安排,遵守公民道德,尽力配合拆迁事宜。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