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职权。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能否得到充分履行,主要取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这种整体素质是通过常委会每位委员的能力和水平体现出来的。委员综合素养的好坏和代表能力的强弱,不仅关系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效果,更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
人大常委会委员是代表的代表,要做好这个代表,首先要树立代表意识,强化履职责任。所谓代表意识,是代表对法律赋予其权利义务的认识及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态度,是代表的社会责任感、政治参与意识、民主和法治意识的综合反映。人大代表是荣誉,更是责任。从当选为人大代表并接受这一光荣称号的那一刻起,人大代表就接受了人民的委托,肩负着代表人民的意愿、传递人民的呼声、维护人民的利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责任和使命。牢固树立代表意识,是代表履行好职责的前提。只有具备强烈的代表意识,才会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才能够自觉履行代表职责,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好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就必须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作为常委会委员,必须掌握履行代表职责所需的知识。首先,要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和运作方式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其次,要学习我国行政体制与政府工作的基本知识,知晓政府与人大的相互关系,政府的组成和职权以及行政程序等内容。再次,要学习我国司法体制与司法工作的基本知识,了解我国司法体制的构成及工作方式,理解检察独立和审判独立的重要性。另外,还要学习代表职责与代表活动的基本知识,充分认识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等。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法律政策性强、程序性强,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升履职能力,才能不辱使命,不负众望。
市人大常委会是一个领导集体,由组成人员集体行使权力。人大常委会整体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体作用的发挥。委员的权利是由代表的身份带来的,它既是职权,更是职责。代表的权利必须行使,不能将代表的称号当作个人荣誉,尸位素餐。兼职委员应该协调好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当常委会工作与本质工作相冲突时,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应优先履行代表职责。另外,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因此需要严谨务实、认真敬业的工作态度,一方面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的审议表决和日常的视察、调研、询问等各项活动,另一方面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会实际情况,提出有质量的议案与建议。人大会议的发言应该认真准备,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物。
作为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我深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重大意义。担任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以来,我铭记自己的代表身份,始终牢记肩负的重托。为此,我妥善处理好履行代表职责和本职工作的关系,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询问、执法检查等活动,平均每年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各类活动20次以上,全程参加每次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另外,还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如保障房建设、交通管理、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科技创新等热点问题,认真撰写议案和建议,独立撰写建议12份,领衔议案1份;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除一次因在外地出差无法赶回,另一次因妇联换届选举无法参加外,我出席了所有的常委会会议,并且在常委会上能够积极主动发言。此外,我利用多年基层政府工作经验和自己的法律专长,积极参与武汉地方立法工作,两年多来参与了《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十多部地方性法规的专家咨询和审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