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重庆市中医条例》的建议

来源:重庆人大网 分享  132017-08


关于修改《重庆市中医条例》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下简称《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已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现重庆市已公布并施行的《重庆市中医条例》(下简称《条例》)为10年前制定颁布的,虽然为重庆的中医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重庆市中医条例》以不适应当前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更何况与已颁布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不匹配、不吻合、甚至于矛盾对立。因此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结合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特建议将现行《重庆市中医条例》修订完善为《重庆市中医药条例》,并期待修订完善后《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能够成为在该领域国内最规范的地方法规。现就具体修订内容建议如下:

一、将《条例》更名为《重庆市中医药条例》并应纳入中药保护与发展相关内容,包括重庆市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及地方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并出台相关法规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

建立重庆市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保护重庆市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二、合并中医、中药行政管理机构,成立市、区(县)级专门的中医中药行政管理部门,促进中医中药发展。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中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五、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六、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七、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八、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在重庆市范围内形成良好的中医中药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