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完善建设手续的建议
一、现状及成因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0月开始实施。《条例》中对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规定:“需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并报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还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新的《条例》相对于原有政策而言,在程序上大为简化,为今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供更为便捷的途径。但是近年来,在各级的高度重视下,全市的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已经基本全面完成了规范化改造,很多已经建成的村级阵地普遍存在建设手续不完善的问题,亟待解决。
已建成的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手续不完善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历史遗留。大部分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系依托原有村办公室、保管室或者学校改建,这些原有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本来手续就不完善。
(二)意识淡薄。一般来讲,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主要由镇村干部实施,经办人往往习惯了乡村建房比较随意的模式,缺乏先办手续后动工的意识。
(三)程序繁琐。原有体制下,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手续办理较为繁琐,特别是对项目方案的编制、审查要求较高,导致部分单位对办理手续望而却步。
二、建议
当前,为已建成的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完善手续正当其时。一是新《条例》对手续办理进行了简化,推动将更为便捷;二是当前壮大集体经济组织的大背景下,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手续完善并办理权证后,将具有抵押贷款等功能,成为村集体重要的资产;三是当前对农村违法建设的查处日益严格,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完善建设手续后,将更加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鉴于以上原因,建议市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已建成的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手续的完善,并参照“城市房屋两证遗留问题”的解决模式,开通“绿色通道”,集中研究,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