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我市两级电力 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议

来源:重庆人大网 分享  132017-08

关于建立完善我市两级电力

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议

 

 存在的问题:

 我市及所属多数区县至今未成立电力行政执法机构。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长期缺位导致非法阻碍电力建设、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窃电等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和处理,供用双方围绕有序限电、停电、电费计收等方面的争议也时有发生,难以查清和追究。电力行政执法主体长期缺失与依法治市要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极不适应。

 问题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电力行政执法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但我市及所属多数区县至今未成立电力行政执法机构,也未按照《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执法。

 在我市范围内,非法阻碍电力建设、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窃电、扰乱供用电秩序等违法行为均有不同程度存在,特别在一些加快开发的区域情况较为突出,由于缺乏电力行政执法,从而使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和处理,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供用电秩序,对电力项目建设、电网安全运行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已成为我市电力事业健康发展的障碍。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和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的新形势下,我市电力行政执法主体长期缺失与依法治市要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极不适应,亟待建立完善市、区(县)两级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制止打击涉电违法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好电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

 建议措施:

 1.市人民政府主导,建立完善我市及所属区县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在市经信委成立“电力然气通信行政执法总队”,在各区县经信委成立“电力然气通信行政执法大队”,给予人员编制、经费、设施装备等保障。

 2.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电力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依据《电力法》、《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细化我市电力行政执法的职责项目,规范执法程序,确保电力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及时有效追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电力能源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基础要素保障作用。

 3.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级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加强与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物价、规划、国土、城乡建设、林业、市政园林等部门的预警联动、协调配合,形成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机制。

 4.加大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电力企业协办,经常性开展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加大对农村用户宣传电力法律法规、安全用电知识等内容的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