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及其他保证金
缴纳及退还有关问题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按照重庆市政府出台的《重庆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渝劳社发〔2005〕46号)、《关于建立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联动机制的通知》(渝清欠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建立“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且账户余额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企业,在办理新开工项目建设手续时,不再另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缴纳标准为:特级资质2500万元,一级资质1000万元。未建立“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或“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的余额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企业,市管项目按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管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7〕154号),施工企业一年一次性缴纳,其中:特级资质500万元,一级资质300万元的标准执行,其他项目都必须按照总承包合同额2%分别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安全保证金
随着国家对项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不断加大,有的建设单位在要求承包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同时,违规提出了按照合同一定比例向其缴纳安全保证金的要求。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一般按结算合同价格的5%扣留。
(四)工程履约保证金
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承包单位要向业主缴纳合同额10%的履约保证金,其中,有的采用银行保函,有的采用现金方式缴纳,有的采用银行保函+现金保证金方式。
(五)其他保证金
有的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在收取了工程履约保证金后,还额外收取工程进度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大大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财务费用和项目成本。
二、原因分析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在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过程中,特别是《关于建立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联动机制的通知》(渝清欠办发〔2011〕6号)在2012年1月1日执行以来,承包单位对市管项目外的项目按照各个区县项目业主的要求将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分别打入多种多样的账户,有区县财政局账户,有区县建委账户,有区县平台公司账户,有区县管委会及其他账户。按照合同履约后,部分业主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承包单位提交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安全保证金
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后,承办企业一般应向建设业主缴纳1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承包人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为建设业主交出合格的建筑产品,承包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涵盖合同履约的全过程。然而,有的建设业主在合同中还强行约定向其缴纳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并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才退还。有的项目由于建设业主的原因,工期无限延长,或项目都投入运营,不能进行竣工验收,造成安全保证金迟迟不能退还。按照《国务院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的要求,在2016年9月底全部退还到位。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有部分业主不执行。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
有的建设方的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及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并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增大了公司项目财务成本。
三、建议
(一)对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在“通知”中“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缴纳标准太高,没有考虑建筑施工企业在重庆市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额度及营业利润较低的问题,一概用企业资质等级来作为缴纳标准不妥。为此,请政府有关部门本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企业稳定健康发展为目的,建议:一是调整“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建筑施工企业特级资质1000万元,一级资质500万元。二是增加差异化奖励考核制度,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50%的激励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三是要求项目业主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过程支付不得低于施工进度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低于合同额的90%。
(二)对于还未按照规定退还的安全保证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督查与处罚力度,确保《国务院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的要求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对于未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及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项目业主,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督查与处罚力度,督查项目业主及时退还应退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对于各类保证金的缴纳的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应强化《国务院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的执行力度,督促项目业主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制度,避免支付大量现金保证金或扣留5%的质量保证金,有利于公司资金的周转运作,切实为企业减轻资金压力。
(五)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审批及在建设过程中,加大对建设单位工程资金到位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各类保证金缴纳及退还的监控,对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建设业主实行诚信评价制度,设立建设业主工程款支付及保证金退还黑名单制度,规范建设业主严格执行合同法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