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慈善法》为引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来源:重庆人大网 分享  132017-08


关于以《慈善法》为引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慈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国家主导的社会保障不足,并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每年1000亿元左右。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2015年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出台实施更使得社会充满期望。但是,目前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措施对慈善事业促进效果仍不明显。为鼓励慈善事业发展。从国家到地方均出台相关优惠措施,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程序繁琐,缺乏可操作性。如市政府在《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税收减免政策,但是实际操作中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对认定资格采取流水线作业,程序繁琐,同时2015年财政部已明确将资格确认由审批改为“备案”,但部分企业反映因缺乏配套操作措施,申请仍存不便。市政府文件明确要求鼓励慈善组织发展,但对落实部门、鼓励措施以及行政机关不作为后果等没有规定,缺乏有效措施。

二是全社会积极参与慈善的氛围依然不够浓厚。由于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不对称,群众难以接受到慈善信息、找到参与慈善的渠道。而利于群众信息接受的网络慈善平台,又因为缺乏有效监管,诈捐、隐瞒有效信息的现象(如“天津港爆炸诈捐事件”、 网络主播凉山摆拍诈捐事件、罗尔“诈捐门”等)时有发生,影响网络慈善平台的公信力,严重打击群众参与慈善的积极性。同时部分慈善活动未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违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如部分地方将慈善强制摊派,将以自愿为前提的“慈善双日捐”等活动,定指标、下任务,直接划拨职工工资充当捐款,造成群众对慈善活动产生抵触情绪。还存在网友利用网络舆论“逼捐”、“索捐”等现象,不利于慈善文化的营造和传播,影响慈善长久健康发展。

三是慈善组织发展依赖政府主导造成发展不均衡。对于带有官方背景的慈善组织,由于有政府主导受支持力度较大运行较为容易,而纯粹民间运营的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往往要经过层层审批,发展受到约束。然而,官方慈善组织又受双重管理、管理成本、职工福利等规制,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影响公信力。同时,官方慈善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性,上级慈善组织常要求下级慈善组织划拨募集到的善款,影响下级组织开展活动的自主性。

因此为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秉承法治理念,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慈善法》的出台实施,秉承了“共享发展“根本理念,以改革精神和创新思维,进一步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其要求政府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依法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这给政府实施慈善促进和管理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求必须理清政府与慈善活动的关系,充分尊重慈善组织“依法自治”和公众“自愿”原则。在政策激励中做到依法公平普惠,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程序,保障慈善组织公平、合理、及时享受到优惠政策;在监管中要做到“到位不越位”,既要避免监管不足,更要克服监管过度。

二是加大激励举措,提升社会参与动力。建立统一、公平、分层次的慈善税制的理念,建议参考为企业尤其小微企业减负的税收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做法,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税费予以减免。已经向小微企业暂停、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比如征地管理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等收费项目,应当同等适用于慈善组织及慈善活动。同时建立政策评估体系,引进第三方评估对政策进行评估,从而增强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是强化引导监管,促进慈善健康发展。支持引导新型网络募捐与捐赠平台平台建设,拓宽新媒体、微信、支付宝等新型移动支付平台。同时加强监管,建议建立慈善组织信用评定体系,将慈善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发布真实性等纳入信用评估内容,定期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严厉打击骗取慈善政策补助、诈捐、误导捐赠者等的违法行为,建立违反真实意愿捐赠的救济机制,保障捐赠者合法权益,同时将打击成果和重点案例纳入慈善宣传内容,以树立慈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