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出台电动车管理地方性规章的建议

来源:重庆人大网 分享  132017-08


关于制定出台电动车管理地方性规章的建议


案由: 随着经济社会建设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战略的迅速发展,电动车(含电动二轮、三轮车,下同)保有量逐年递增。受现行法律和监管机制所制约,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逐年攀升。以涪陵区为例: 2016年内,全区涉及电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10起,致7人死亡,死亡人数占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量的11.11%。依法规范电动车管理,消除其交通安全隐患,促进道路交通和谐发展,成为当前道路交通管理不容忽视的问题。

当前电动车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无牌无证,监管困难。目前,不论是在城市街道、还是在农村地区,电动车随处可见,上路行驶无需上牌办证。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层面或者是各级政府均未对电动车出台类似机动车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给电动车规范管理、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带来极大困难。二是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无论其“个头”、行驶速度、搭载人数等都几乎与机动摩托车毫无差别,价格却更便宜、使用成本更低廉。加之电动车在销售过程中无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售后又不上牌证,客观上造成了电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难以核实,各级政府或交通管理部门难以对本辖区内的电动车底数作出一个比较准确的统计。但通过调研,据保守统计,我市目前电动车保有量应在万辆上下。三是定性模糊,难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二轮,车重不能超过40公斤,车速不能超过20公里/小时,而现在市场上绝大部分在售电动二轮车在车辆重量以及最高车速等方面都已远远超过电动自行车的标准。电动三轮车不仅车辆类型已不符合电动自行车范畴,且大部分超标严重,虽是电力驱动,但车辆的性能与机动三轮摩托车已基本无异。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都把电动车习惯性地认定为是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无需上牌,无需驾驶证。但目前上路行驶的电动车又超过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规定,它们应该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而在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中又不把它们归属于机动车范畴。这样的界定不清,导致了管理真空,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映,电动车撞红灯、乱调头、越线行驶、超载、超速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较为普遍,但因无牌照无法对其电子抓拍,即使现场纠正其交通违法行为,也只能给予驾驶人5元至50元罚款,不能有效震慑违法驾驶人。四是事故频发,理赔困难。电动车驾驶人员结构复杂,骑行群体不断向高龄化和低龄化发展,驾驶人没有受过正规培训和接受考试以致驾驶技能参差不齐,遇到紧急情况处理起来反应迟缓或根本无所适从,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而电动车由于不上牌,不需要驾驶证,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的抢救、治疗、赔偿等都难以保障,事故处理非常困难。如发生电动车逃逸事故,更是无从查找。2016年7月份,涪陵区南沱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位70岁的驾驶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公路上把一位80多岁的行人撞伤,双方都是老年人且家庭都很困难,又无保险公司的赔付支撑,事故善后处理难度相当大。

建议:有法可依是管理电动车的关键,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电动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建议我市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现行机动车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制定出台我市电动车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规章,明确各部门在电动车市场准入、生产、销售、检验、牌照核发、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职能,解决基层管理部门无法可依、执法无据的困惑。同时也让广大电动车车主和骑行人员有一个必须遵守的行为准绳,从而杜绝和遏制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