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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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建议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于20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对加强公路管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畅通和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全市公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但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该条例第十三条存在界限不明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米的范围内属公路用地。超出公路用地以外,不属于公路路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路沿线边坡以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它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依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执行。《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原文没有明确具体在公路边坡以外多远距离属于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地质灾害的防治范围。由于没有明确具体在公路边坡以外距离多远,如果发生地质灾害及防治,可能出现公路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

建议:

将《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国、省、县道公路沿线边坡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依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