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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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于2024年4月25日经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

(2024年4月25日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邵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责任清单》,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党中央赋予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要充分认识到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共同支持和推动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二、全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三、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审查行政执法案件,对于发现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等情形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措施包括: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向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咨询相关部门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现场走访、查验;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时,行政机关在调取证据、专业咨询、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沟通等方面积极配合,予以协助。

四、全市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录入“两法衔接”平台,并保证信息录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

五、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案件会商、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督导督查,并将检察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要求,纳入考核指标,切实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

六、全市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依法办理并及时回复检察建议。对检察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异议。

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

行政机关应明确具体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检察建议的接收、回复工作。

七、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依法处理。

八、审判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以将相关线索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共同推进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和化解行政争议。

九、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工作,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十、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为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十一、市、县(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项评议等监督方式,依法督促检察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情况。

十二、市、县(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监督,并可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参与,不断强化和完善检察建议保障和支持配合机制。

十三、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