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崀山脐橙保护规定(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邵阳市崀山脐橙保护规定(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现将《邵阳市崀山脐橙保护规定(草案)》公布,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月20日前反馈至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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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邵阳市崀山脐橙保护规定
(草案·一审修改第四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崀山脐橙生产经营秩序,提升崀山脐橙产品质量,促进崀山脐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崀山脐橙的种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种植、加工、销售,品牌建设、产业促进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职能职责】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崀山脐橙保护和发展的领导,将崀山脐橙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加大财政投入,将崀山脐橙产业发展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
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是崀山脐橙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崀山脐橙保护和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管和技术服务等工作。新宁县农业农村特色产业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崀山脐橙保护和发展的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文旅广体、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崀山脐橙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崀山脐橙产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崀山脐橙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服务。
崀山脐橙产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将崀山脐橙保护和产业发展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导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条【规划管理】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崀山脐橙保护和发展规划。
崀山脐橙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坚持耕地与生态环境保护并举,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引导合理安排种植品种,构建中熟品种为主、早晚熟品种适度发展的产业格局;科学划定核心产区,布局标准化种植示范园区,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相衔接。
新开发脐橙果园(含恢复重建)应当严格落实耕地和林地保护相关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备案手续。
崀山脐橙产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崀山脐橙产地所在村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结合崀山脐橙保护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种植、加工、仓储等有关用地布局。
第四条【种质资源管理】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崀山脐橙种质资源管理,加强对母本园(树)的保护与利用,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建立优良种质资源档案。
脐橙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脐橙无病毒苗木繁育规程,在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生产脐橙苗木,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产地、品种、繁育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内容,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脐橙苗木生产经营者所销售的脐橙苗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达到出圃质量标准。销售、调运的脐橙苗木应当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
新宁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对脐橙苗木进行产地检疫,组织对染病脐橙苗木予以销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运、销售、种植染病脐橙苗木。
第五条【标准化生产】新宁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崀山脐橙生产经营者建设标准化种植示范园区,组织制定崀山脐橙生产技术规范、管理规范。
鼓励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支持深翻改土、果园套种、生草栽培、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水肥一体化等重点技术,促进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酸碱度适宜、土壤微生物群落丰富,改善土壤地力,提升崀山脐橙品质。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崀山脐橙生产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业投入品。新宁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崀山脐橙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技术指导,查处非法销售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新宁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最早采摘时间,科学合理采摘,不得通过催熟、染色等方式将未成熟的崀山脐橙提前采摘上市,影响崀山脐橙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崀山脐橙实行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崀山脐橙种植、加工、经营全过程可追溯与查询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崀山脐橙赋码管理全覆盖。
第六条【病虫害防治】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加强崀山脐橙病虫害综合防控防治体系建设,建立重大病虫害防控考核机制。新宁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完善崀山脐橙重大病虫害的疫情预测预报和统防统治机制,组织开展对崀山脐橙病虫害的监测、调查,及时发布病虫害预报信息。崀山脐橙重大病虫害防治办法由新宁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崀山脐橙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重大病虫害防治办法和技术规范,合理采用农业、生物、物理和化学等综合防治措施,开展柑橘黄龙病、溃疡病、柑桔大实蝇等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崀山脐橙产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在冬季清园、新梢萌发等关键期,在同一区域、同一时间,组织生产经营者统一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压低虫口密度。一经发现柑橘黄龙病病情,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病树。
违反前款规定,生产经营者未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的,或者未及时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树的,由崀山脐橙产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条【品牌建设】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崀山脐橙品牌建设,积极推介崀山脐橙产品、品牌、文化,提升消费者对崀山脐橙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赖度。
新宁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崀山脐橙地理标志的日常监督,加强对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产地、违反商标及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崀山脐橙产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新宁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旅广体等部门应当支持脐橙产业与崀山特色旅游、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崀山脐橙品牌建设综合效益。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崀山脐橙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等证明商标。鼓励和支持崀山脐橙生产经营者参与有机产品认证,参加农产品博览会、交易会、展览会等展销活动,注册企业自有商标,建立国内外崀山脐橙品牌推广展销中心,开展品牌建设。
鼓励崀山脐橙生产经营者对脐橙鲜果进行分级销售,推行优质优价,提升崀山脐橙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崀山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申请使用崀山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条件、程序、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崀山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的管理。
被许可使用崀山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维护崀山脐橙的特定品质和声誉,依法使用崀山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专用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使用崀山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专用标识;
(二)使用与崀山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的商标;
(三)伪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崀山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专用标识;
(四)故意为侵犯崀山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
(五)其他违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服务保障】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崀山脐橙产业科研创新工作,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等方面的技术推广;落实相关人才政策,引进、培养崀山脐橙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乡镇、村级果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崀山脐橙生产经营者参与职业果农职称评定,发挥其技术服务作用。
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果园的水、电、路、网等设施建设,鼓励运用物联网、区块链等赋能崀山脐橙产业发展,支持建设崀山脐橙冷链物流体系。
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脐橙加工龙头企业的培育,支持脐橙初加工、精深加工生产线的建设,支持建立和完善脐橙交易市场,支持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崀山脐橙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推动建立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崀山脐橙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崀山脐橙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崀山脐橙产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贷款担保。鼓励保险机构做好脐橙产业灾害保险服务,引导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参加崀山脐橙灾害保险。
第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