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及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来源:红网邵阳站 作者:邵仁轩 分享  012026-11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8号)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6年7月29日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23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1月1日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7月29日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23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从事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超过区域环境排放标准的;或者十二时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在城市公园、广场打陀螺、使用扩音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十五条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大气颗粒物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从事石材、瓷砖等建材销售、加工的企业和其他经营者进行切割、打磨等作业时,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鼓励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废气排入地下管道,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已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应当配套建设专用烟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细化禁烧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增加第六款为:“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对预案,根据应对的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对措施。

应对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对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对预案。”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落实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三)向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等水体直排生活污水、粪便;

(四)丢弃动物尸体;

(五)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对《邵阳市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武冈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古城保护中心、街道办事处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