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 的说明

来源:邵阳市人大常委会 分享  062020-11

 

关于《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

的说明

 

邵阳市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邵阳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邵阳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中央、省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大力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蓝天保卫战等专项行动,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相继实施并快速推进,城市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大气颗粒物污染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对此,制定《条例》着力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针对我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体制不够科学、职责不够明晰的问题,《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厘定,建立了信息共享、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联合执法和环保重点监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四个制度机制”,运用大数据分析、网格化管理等手段,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二是解决施工生产不够规范的问题。《条例》对建设工程、市政施工、物料堆场、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城市保洁、矿产开采、工业生产、石材瓷砖等建材加工、餐饮油烟、露天焚烧、机动车尾气治理等规定了具体的防治措施,形成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组合拳”。三是解决法律责任不够具体的问题。针对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中,参与建设施工的单位责任不清晰,监督管理部门权力清单不明确的问题,《条例》细化了有关责任,并且将部分执法责任明确到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还明确了相对集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适用条款,有效增加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立法权限及调整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范畴。

条例》的制定过程及程序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条例》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203月、5月、7月进行了三次审议,731日表决通过该《条例》。

在《条例》审议和修改过程中,市人大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赴长沙、张家界等地进行实地调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和座谈会50余次,先后两次在主要媒体和网络刊登全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邀请省生态环境厅、湖南师大、省环保学院的专家学者在长沙召开了论证会,赴宝庆煤电、云峰水泥等企业进行了实地论证,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给予了高度关心和大力支持,多次深入实地调研、组织研讨、现场指导,特别是对个别探索性条款给予了精心指导,并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为我们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及有关合法性说明

《条例》共五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对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分工、防治要求和措施、监督管理的制度设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

《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有关规定设置法规条款,参照其他市州做法,《条例》第三十一条设置了相对集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适用条款,其他处罚均依据有关上位法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设置,没有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