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一审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邵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0年10月20日前反馈至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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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
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一审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工作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倡导与治理并举,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机构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
第五条【政府职责和村(居)委会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等工作,可以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文明行为准则】公民应当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
第七条【协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义务,结合实际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公共秩序文明】公民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使用礼貌用语,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追逐打闹;
(二)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依次排队,上下楼梯时靠右侧通行,乘坐升降电梯时先出后进,礼让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三)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遵守场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
(四)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遵守医疗场所规章制度,尊重、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理性解决医疗纠纷;
(六)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盲目聚集、围观;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交通出行文明】公民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不得有接听、拨打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驾驶车辆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时靠道路右侧行驶。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逆行,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四)行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文明礼让,不躺卧公共座椅或者霸座,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散发强烈异味的物品、食品;
(六)车辆有序停放,不得占用、堵塞疏散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盲道和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不在机动道内强行拦车、停留,实施乞讨、散发传单、兜售物品和使用滑板、旱冰鞋、平板车、平衡车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不擅自在道路两旁、停车泊位等设置地锁、石墩、停车器等影响交通安全和停车的装置;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共卫生文明】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不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
(三)遵守垃圾分类的相关规定,分类存放和投放垃圾,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落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由场所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五)在人口聚集的公共场所打喷嚏、咳嗽时遮掩自身口鼻,在流行性传染疾病易发时期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与他人保持合理距离,防止病毒或细菌传播;
(六)患传染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七)不伤害、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不买卖和食用非法野生动物制品;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养犬文明】犬只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只进行有效管控,及时制止犬只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三)避让老人、儿童、孕妇等行人;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五)不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六)不遗弃、虐待犬只;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网络文明】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礼貌用语,不得辱骂、诽谤他人;
(二)不发布和传播具有迷信、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信息或者视听资料;
(三)不编造和散布虚假或者未经证实的信息;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家庭文明】公民应当注重家庭美德,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二)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不遗弃、虐待;
(五)公民应当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公务文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以理服人,不粗暴执法。
从事政务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规范服务行为,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将其纳入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燃气、自来水、供电、通讯、医疗机构、公共交通、银行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实行挂牌上岗、亮牌服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倡导健康生活】倡导下列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
(一)文明节俭操办婚庆、治丧和祭祀事宜,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邵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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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
(二)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优先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三)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四)推行就餐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厉行节约,拒绝铺张浪费;
(五)其他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倡导互帮互助】倡导公民互爱互敬、互帮互助,鼓励和支持公民自愿对处于困难的人以合法适当的方式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倡导见义勇为】鼓励和支持公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八条【倡导医学捐献及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个人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和器官等行为。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应急救护、逃生避险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条【倡导志愿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鼓励和支持参加志愿服务和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倡导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鼓励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不文明行为清单管理】本市对高频高发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下列高频高发的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三)在公共绿地随意摘采花木、践踏草坪;
(四)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和时段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者在公共通道内堆放物品;
(五)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携带犬只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七)行人随意横穿道路;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随意穿插变道、违法停车;
(九)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应急车道;
(十)高空抛物。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文明创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文明实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和完善文明行为实践组织体系,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通过市民学校、道德讲堂等,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文明行为引导与监督】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引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
文明行为引导员、监督员对不文明行为人进行劝阻、制止时,应当文明用语、规范举止。不文明行为人应当尊重文明行为引导员、监督员,不得打骂、报复。
第二十四条【表彰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邵阳好人、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举荐、评选、表彰等机制,树立鲜明的时代价值导向。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评选、表彰、奖励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设施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成下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提供保障:
(一)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消防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示标志;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公共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未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组织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行人不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通行,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闯红灯、乱穿马路,跨越交通护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禁止烟吸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五】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一审修改稿)》的说明
现就《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尊崇文明,也越来越认同和践行文明行为。然而,加强文明行为养成,需要正确的价值观引导,也需要规范的制度来约束,更需要公民自身具有良好的认知水平。2018年以来,我市大力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市民文化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城市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与此同时,我市遇到的深层次问题越来越多,噪音扰民、高空抛物、行人横穿马路、乱扔垃圾、在禁烟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调整和规范,人民群众也热烈期盼我市能出台一部具有我市地方特色,反映我市人民意愿的有关文明的法律法规。
立法拟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解决文明行业规范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草案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突出规范与倡导、促进与保障,强化价值引领,明确规定了文明行为准则,对公共秩序文明、交通出行文明、公共卫生文明、养犬文明、网络文明、公务文明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倡导健康生活、倡导互帮互助、倡导见义勇为、倡导医学捐献、倡导志愿服务等“五个倡导”。二是解决治理重点不明确的问题。结合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和网调结果,梳理了“十大不文明行为”的负面清单,赋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的责任。三是解决公众参与度不够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了协同参与的具体要求,建立了文明创建、文明实践、文明引导与监督、表彰奖励等四种制度机制,引导公众主动参与。
二、立法权限及调整事项
条例草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予以调整和规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范畴。
三、制定过程及程序
条例草案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起草,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协调。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7月31日进行了首次审议。
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多次进行实地调研,举行论证会、座谈会36次,充分吸收和运用市公安局开展的网络问卷调查结果,书面征求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该《条例》进行了立法指导,为我们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主要内容及有关合法性说明
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共三十一条,主要包括规范与倡导、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增设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
参照其他市州做法,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法律责任,处罚幅度符合我市实际。其他没有增设新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