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共同进行审判的一项制度。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目前一些地方人民陪审员队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队伍结构不合理。有些地方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把选任范围定得过窄,队伍结构不合理,没有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二是业务培训不够。人民陪审员选任后,一些地方选而不训,导致人民陪审员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庭审技能技巧把握不准,参与案件审理时,不能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与审判员之间难以形成优势互补。三是管理不到位。由于缺乏科学性、根本性管理,无法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导致人民陪审工作在有些地方只停留在口头上,难以落到实处。
对人民陪审工作的几点建议:一是合理选任人民陪审员。要注重从教育、文化、医疗、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部门和单位选择社会阅历深、工作经验足、综合素质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还可选拔离职的村(居)干部担任陪审员。二是加强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为确保人民陪审员正常进行陪审工作,要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培训。要把陪审员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法院年度教育学习计划。三是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积极参加陪审、完成任务出色、当事人满意度高、年度考核优秀的陪审员,要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督促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报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