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来源:邵阳人大网 分享  152021-10

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2021年4月2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市“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三高四新”、“二中心一枢纽”战略实施,切实加强法治邵阳建设,现就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以下简称“三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推动“三入”工作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全面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举措。各级国家机关要在市委的领导下,推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领域落地落实,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为实现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三高四新”战略实施、高质量建成“二中心一枢纽”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定位和作用。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强化政府对地方性法规的落实力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列为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列入职能部门权责清单和执法检查事项。地方性法规制定之后,及时召开相关地方性法规实施新闻发布会,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出台地方性法规实施方案。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法规对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四、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审判机关应当在审理、裁判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注重研究解决审判过程中涉及地方性法规适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地方性法规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律监督特别是公益诉讼中积极主动适用地方性法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关于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工作的沟通衔接。

五、加大普法工作责任制落实和普法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普法规划,实行普法责任制。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司(执)法人员应当带头学习、遵守、执行和运用地方性法规。各级各部门要将地方性法规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培训以及领导干部任前资格考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