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来源:邵阳人大网 分享  262021-09

《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颁布实施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问:赵主任,您好!我是邵阳日报的记者刘小幸,请问《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主要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样的措施?

答: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条例》结合邵阳实际,主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厘清各方职责,落实清洁责任制。针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对于乡村清洁工作职责不明、关系不顺的问题,《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设置了政府职责、主管部门职责、村委会职责等条款,厘清各方职责。针对乡村各个场所清洁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条例》第六条设置了清洁责任制条款,落实各类场所的责任主体。

二是明确乡村清洁经费投入机制。目前,我市村(社区)集体经济薄弱,清洁经费基本依靠财政拨款,大多经费不足,为了弥补经费不足,落实长效机制,《条例》第七条规定了政府主导、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明确村(居)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向村(居)民和单位筹集清洁费用

三是建立各类垃圾收集处理机制。由于我市乡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不顺畅,很多乡村以乱倒、焚烧、非规范垃圾填埋场填埋等方式处置垃圾,影响了乡村清洁,造成了环境污染。《条例》第十二条设置了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机制,同时也在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畜禽养殖和污水处理等进行了规范。

四是明确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立法调研,乡村单位和个人还有许多破坏乡村清洁的不文明行为,严重影响了乡村的清洁,因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六种禁止行为,并在第十九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肖主任,您好!我是法制周报的记者昌小英,刚才赵主任提到《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村(居)委会可以向单位和村(居)民筹集乡村清洁所需费用。这将增加乡村单位和村(居)民的负担,是否合理?另外,乡村的单位并不参加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向单位收费会否成为乱摊派?

答: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很多人提出过同样的问题。经过调研,筹集乡村清洁费用确有必要:一是有现实需要。我市各村和社区集体经济薄弱,难以支撑本区域的清洁工作,有收取乡村公共区域清扫和垃圾收集的费用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市已经试点收费的村(社区),收费不多村民也能承受;村(居)民缴纳清洁费用后,会积极关注或者参加乡村清洁工作,更好地促进了本区域的乡村清洁工作。二是有上位法依据。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村委会和居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可以筹集公益事业所需费用,乡村清洁工作属于公益事业,所以村(居)委可以筹集费用;刚刚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规定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为了防止乱收费的情形发生,《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一是收费和收费标准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者居民会议决定;二是需要向乡镇级人民政府报备;三是对费用确定原则做了规定;四是所筹集费用必须用于乡村清洁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同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因此将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会根据各县市区的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关于向本区域的单位筹集清洁费用的问题。首先,单位作为垃圾产生者和受益者应当缴纳乡村清洁费用;其次,单位缴纳清洁费用的标准,应由村(居)委会和单位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协商确定。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制定了单位的缴费标准,则应当按照规定执行。谢谢!


问:罗主任,您好!我是红网的记者戴瑾昕,《条例》为何没有规定乡村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方式?

答:生活垃圾如何分类也是制定《条例》时讨论的焦点问题。调研发现,我市农村垃圾产生量越来越大,县(市、区)的垃圾填埋场不堪重负,进行垃圾分类减少垃圾处理量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在《条例》起草审议过程中,采用过两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几种生活垃圾分类方式,但都有很大的争议。

有人提出,我市城区没有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要求乡村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不妥;也有人提出,乡村老人小孩较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难度太大;还有人提出,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在2025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即可,所以不能脱离实际强求我市的乡村马上实施垃圾分类。我们知道,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包括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及分类处理等多个环节,上海等大城市刚刚实施垃圾四分法,是否切实可行还没有经过实践检验;我市乡村单位和村(居)民能否接受,以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配备资金能否到位还不确定,我市的乡村清洁管理立法是全省第一家,没有现行的经验,现在立法强行在乡村推行垃圾分类还不妥当。

因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村(居)民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规定垃圾分类的有关制度,可喜的是,我市各县(市、区)都在积极探索符合自己情况的垃圾分类,也创造出了邵东模式、武冈办法等经验,将来条件成熟,确有需要在全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可以对《条例》进行修改。谢谢!


问:曾局长,您好!我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的记者陆益平,《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执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这些部门执法人员少,到乡村执法难度较大。目前,我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成立了综合执法大队,是不是由他们行使行政处罚权更合理?

答:这个问题是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及立法调研过程中被讨论最激烈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不能直接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两种情况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来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订《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已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草案的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还是不能直接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权,该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这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如果,将来上位法允许我们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直接授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我们可以对《条例》进行修改。谢谢!


问:肖局长,您好!我是邵阳新闻网的记者林玲,根据《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请问市农业农村局如何来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的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答:感谢大家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2018年初,我市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大力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经过两年多的整治,我市乡村的人居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

《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条例》即将在2020121日起施行,市农业农村局将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加大宣传。我们将组织机关干部加强学习,明确自己的职责。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举办学习班,市里培训到县,县里培训到乡到村,让干部群众弄通弄懂《条例》。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让《条例》入脑入心,要编辑宣传册让《条例》进村入户,通过我们的学习、培训、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加强组织协调。刚才记者提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我们将按照《条例》的要求,动员各方力量,协调各个部门,整合各种资源,开展各类特色活动。在发动群众方面,将开展“村庄清洁倡议万人接龙”活动。号召村民参与村庄清洁行动,积极建设“美丽家园”,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在干部带头方面,要开展“清洁行动我带头”主题党日活动。市直机关支部联系农村支部,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开展下乡宣传指导并参与村庄清洁行动。在重点领域方面,要开展“农业生产废弃物治理年”活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农业大户、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专项农业生产废弃物清理活动。在监管方面,要组织村庄清洁行动随手拍监管活动。“邵阳村庄清洁行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环境卫生·随手拍程序,发动群众抓拍、反映农村环境卫生突出问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村庄清洁行动成效,开展社会监督评议活动。在协作方面,我们将与团委、妇联联合开展“美丽庭院”创建、“青力亲为美丽邵阳”村庄清洁行动志愿服务等活动。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奖罚兑现。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督查检查、讲评奖励方面在全省一直是做得比较好的市州之一。在督查检查方面,每季度开展1次暗访、1次明查,暗访请市直专家四不两直、明查请各县市区分管领导交叉检查,分组随机抽签,现场打分。在讲评奖励方面,由市级领导每季度讲评一次,成绩排名前三名重奖,后三名重罚,效果很好。所以,借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经验,在村庄清洁行动方面,我们今年开展了村庄清洁行动春季战役、夏季战役,把《条例》有关要求落到实处,督促检查到位。

四是加强执法,打击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也规定了6种禁止行为,如果违反了《条例》有关规定,将进行查处。我们将会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乡村进行日常巡查,对严重违法行为从快查处,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当然,我们更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条例》,共同做好乡村清洁工作,维护我市美丽乡村的人居环境。